宽甸满族自治县
档案局馆办事指南
(2009.02.01)
一、档案局馆的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县档案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县档案局馆地址
宽甸镇中心路237号,邮政编码:118200,对外联系电话:0415-5122758,传真:0415-5186226。
开放地点:县档案馆接待室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上午8:00——11:30,下午1:00——5:00,不同的季节稍有变动。
三、县档案局行政管理服务
县档案局实行政务公开,设有业务指导科主动开展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工作。本辖区内需要档案业务指导的单位或组织,可来人、电话预约时间,说明具体业务内容,承诺后立即进行指导。对不能立即进行指导的,向被指导单位说明理由或另定时间。开展档案业务监督检查工作时均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反馈给被检单位。依法履行档案行政审批手续,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申诉和行政复议案件。
四、县档案馆接待利用档案服务
(一)、查阅档案资料服务
1、接待服务:当您来馆查阅档案时,工作人员会热情接待,为您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您的需要和利用权限,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信息。
2、咨询服务:当您不了解档案内容,不知怎样查找时,接待人员会向您介绍开放档案的范围和内容、介绍查阅方法并指导或帮助您使用检索工具。若您有特殊需要,我们可根据您的要求提供专题检索服务。
3、函电服务:各级组织及公民可通过信函、电话查档。利用者应详细提出您的查档范围、内容及要求,并请留下通讯地址、姓名,联系电话等,工作人员查到线索后将与您进行联系。
4、预约服务:为了节省您的时间,可与我馆联系,提前预约来馆查档时间,工作人员将准备好您所需要查阅的档案资料。
5、复印: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后,可根据需要,选取原件某些部分复印。
6、出具证明:为利用者出具学历、工龄、房地产、招工、婚姻登记、知青、伤残、土地林权、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它有关的证明。从本馆档案资料中查到的原始凭证,本馆为其复印证明,加盖印章,证明某种事实在本馆所保存的档案资料中有否记载和如何记载。
(二)、县档案馆收费范围
1、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宽甸满族自治县档案馆于2009年2月1日起取消查卷保护费、停止征收档案保护费、档案证明费。
2、县档案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复制档案资料复印费。
(三)、查阅利用档案手续及注意事项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查阅档案资料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公民个人事务可持居民身份证、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与范围),持有合法手续,可利用本馆开放或未开放的档案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2、我国各级组织及公民持有合法证明(含身份证)可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3、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4、查阅机密档案须报馆长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凡涉及个人的组织处理、历史结论的档案,均须组织出面查阅。
5、利用者持有合法证明查阅未开放的档案,只能阅览所查的内容,不得翻阅其他内容。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须经本馆同意;机密档案须报告馆长,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手续。本馆提供的档案证明复制件,除经特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
6、馆藏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要保证所借档案的绝对安全,不得转借他人,必须在限期内归还。
7、利用者必须保守机密,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撕毁、折叠、涂改、污损和作任何标记,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8、利用者应及时向接待人员反馈利用档案资料效果。
9、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4章第21条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10、本馆接待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主动热情为利用者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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