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
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规定,县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下列档案资料:
一、接收档案资料
1、接收档案资料范围:一是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省、市驻宽企事业单位形成需永久、长期保存的立档单位保存满10年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及相关的业务档案。同时接收上述单位编辑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书刊、年鉴、政策汇编、史志、组织沿革、大事记、荣誉录等资料。二是撤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转制破产企业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同时接收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资料。
2、接收档案资料标准要求:县档案馆必须按时接收分管范围内的各种档案资料,进馆档案应以全宗为单位,各种档案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系统整理,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组卷符合规范要求。
3、接收移交档案资料手续:立档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经核对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生效,严格履行档案资料交接手续。
二、征集档案资料
1、征集档案资料范围:征集1877年宽甸建县至1949年间形成的反映宽甸县旧政权、伪满洲国宽甸县公暑活动情况,国民党统治时期宽甸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活动情况,中共宽甸特别支部、辽宁民众自卫军和东北抗日联军在宽甸境内活动情况,宽甸县人民积极参加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情况,中共宽甸县委、宽甸县政府发展史、宽甸县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名人等档案资料。
2、征集档案资料办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移交、捐赠、代为保管、复制、征购等多种形式征集档案资料。